海運出口流程中的領單、電放、SEAWAYBILL的具體介紹
2024-01-24,領單、電放、SEAWAYBILL
1、首先應及時去報關行將放行送后蓋**頭章的第八聯取回。
2、憑第四聯去船代交納單證費,若為預付,當貨主運費已付憑水單(本市正本,非本市可為副本但需貨代保函)和第四聯開出運費**。
3、領單 (指領MASTER B/C)
① 領提單就是拿第八聯和單證費**,運費**(業務聯)去船代簽發提單
② 若提單內容與第八聯上的資料不同或者提單上需顯示一些特殊內容(如B/L上顯示非木包裝,ALSO NOTFY CLEAN BOARD)及船證等等)都需讓貨主提代正本保函,并讓船東確認同意,再加上貨代保函才能簽收提單。
③ 若貨主許倒簽提單提供的保函格式為外代規定格式,并一定應由船東確認同意再加上貨代保函。注:領提單時間應等船開后,大副收據(第七聯)由船東拿回船代經核對后船代才會簽發提單,一般要等船開半天后才行,不過若船東自已可以簽發提單的,就可以在船開后就簽發單更改保函,只要貨主的就行。
4、電放
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它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注:這是提單作為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為要件),并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后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Order,D/O),提取貨物。
當收貨人無法及時獲得提單,則通常是收貨人憑保證書換取提貨單后提貨(注:請區分航運實踐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擔保法中“保證”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證書對抗第三人(持有提單的真正的收貨人),因為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為了使收貨人可以在某些無法及時取得提單、而船公司又不愿意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能及時提取貨物,實踐中就產生了“電放”的做法。人們通常所說的“電放”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因此,“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于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
電放應由托運人提供書面申請或保函,在已簽發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則應收回全套正本提單后方能做電放。
5、SEAWAYBILL:基本上等同于電放,但是不是每個目的港都允許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費用)* 憑第八聯,單證費**,海運費**(附件)在加上貨主正本保函去船東辦理,交付電放費取的船東的電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