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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通達國家: 1、亞太國家/地區包括:澳大利亞,文萊,柬埔寨,關島,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印度尼西亞,日本,老撾,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馬來西亞,蒙古,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韓國,中國臺灣,泰國,越南,部分航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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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及其他特定國家/地區: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美屬薩摩亞、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阿魯巴、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玻利維亞、博奈爾、薩巴島、圣尤斯特歇斯島、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大茅草島、大多巴哥群島、約斯特・范代克島、諾曼島、開曼群島、大開曼、智利、哥倫比亞、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庫拉索、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國、東帝汶、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斐濟、法屬圭亞那、法屬波利尼西亞、大溪地、格林納達、瓜德羅普、圣巴泰勒米、危地馬拉、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牙買加、馬紹爾群島、馬提尼克、密克羅尼西亞、蒙特塞拉特、尼維斯、圣克里斯多福、圣基茨和尼維斯、新喀里多尼亞、尼加拉瓜、北馬里亞納群島、羅塔、塞班、天寧島、帕勞、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薩摩亞、圣盧西亞、荷屬圣馬丁、法屬圣馬丁、圣文森特,尤寧島,蘇里南,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圣克魯斯島、圣約翰斯、圣托馬斯、烏拉圭、瓦努阿圖、委內瑞拉、瓦利斯和富圖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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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費提供查詢服務:國際物流、國際快件、國際速遞、國際托運、國際快運、國際搬家、國際速運、國際貨運。
一、定 義 1. “快件”指依據運單所列并由運單決定渠道進行運輸的任何文件類或包裹類物品。 2. “不能承運的快件”指 • 屬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有害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屬于禁運或限運的物品 ; • 未能按照有關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的物品; • 快遞認為不能安全、合法運輸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動物、現鈔、不記名可議付票據、貴重金屬和礦石、火器、彈藥、人體、色情物品和非法的麻醉藥品 / 毒品)。
二、發件人同意由DHL、TNT、fedex、UPS全權負責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以及運輸過程中的中轉口岸。
三、收件人拒絕支付運費、關稅及其它費用, 我司對快件有置留權。如在我司通 知期限內收件人仍不支付欠費,我司有權處理快件,亦可向發件人收取。
四、 發件人必須保證: 1 、必須在運單的指定位置準確寫明貨物的品名和海關聲明價值; 2 、快件包裝牢固,并加貼上標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適合搬運; 3 、快件不是“不能承運的快件”; 4 、發件人須遵守適用于運輸的所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5 、提供快遞運輸和清關所需的證明證件。
五、我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收、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
六、 不可抗因素對于超出我司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我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龍卷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無論我司是否知曉);暴亂或民間騷亂;非我司員工或與我司員工沒有合同關系的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如發件人、收件人、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等。
七、索賠原則 1. 任何索賠必須在我司接受快件后的30天內由發件人以書面方式向我司提出,否則我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2. 任何關于丟失或損毀的索賠要求只有在付清我司運費后才予以處理。索賠金額不能從支付給我司中的運費中扣除。
八、運費到付業務 1 、 如果發件人要求運費到付,則必須在運單中明確注明“運費到付”,否則將一律視為運費預付; 2 、若收件人拒付到付運費,發件人需保證支付此運費。
九、華沙公約 國際快件遺失或損毀的賠償根據《華沙公約》有關規定理賠,包裹類快件按發件人提供的形式發票上申報的海關聲明價值賠償,但每票快件最高賠償額不超過100美元。
十、我司的任何員工或其他任何人沒有權力修改以上任何條款,或以我司的名義作任何承諾。
十一、我司條款是發件人和我司共同遵守的條款。將貨物交給我司代理后,表示發件人已經全部接受以上條款。
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
長文版 (01 -10)
1.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于管轄貴方與我方之間簽訂的運輸及其他服務合同項下下述條款。
“貴方”和“貴方的”意指運輸貨物的發運人、發貨人或收貨人,貨運單據持有人、運輸貨物內容的收貨人和所有人、就此類貨物有法定利益或就其他服務的提供有利益關系的任何其他方;
“運輸”意指并包括由我方承擔的與運輸貨物的運輸有關的所有操作和服務;
“其他服務”意指我方提供的所有非運送運輸貨物的服務,例如倉儲、分撥、裝配、合并、包裝、安裝、增值和運輸管理服務;
“運輸貨物”意指我方接受的從一個地址運往另一地址或者有關我方接受提供其他服務(無論是否遵循我方貨運單據)的任何性質(無論散裝還是有一個或多個包裝)的貨物或文件;
“禁運物品”意指受到運輸所經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規章所禁止運輸的任何商品和材料;
2. 與貴方簽訂合同的締約方
貴方與飛時達公司簽訂運輸和其他服務合同,并由其從貴方接收運輸貨物進行運輸,或提供其他服務(視具體情形而定)。貴方同意,我方可按照我方決定的任何條款分包全部或部分運輸合同或其他服務合同。
3. 貴方對我方條款的接受
通過交付運輸貨物給我方,貴方即表示自己或任何對運輸貨物或提供的其他服務有利益關系的人接受貨運單據和/或運輸項下所述條款和/或提供其他服務的合同,無論貴方是否在我方的貨運單據的正面簽字。我方條款還涵蓋任何我方使用或分包以進行收集、運輸、交付貴方運輸貨物或提供其他服務的人員以及我方員工、董事與代理,且可由上述人員加以運用。僅有1名我方授權官員可以書面形式批準對本條款的變更。當貴方在交付運輸貨物于我方時給予我方的口頭或書面指示與我方條款相沖突時,我方將不受這些指示的約束。
4. 合同范圍
a) 即使運輸貨物運送構成貴方與我方之間另一類合同的一部分,本條款適用于貴方與我方就任何合同貨物的運送而約定的合同。
b) 通過與我方簽訂涉及貨物運輸的任何類型的合同,貴方同意:
- 如果貨物運送實際通過公路進行,則合同為一份公路貨物運送合同;
- 如果貨物運送實際通過航空進行,則合同為一份航空貨物運送合同;
- 如果貨物運送實際通過海路進行,則合同為一份海路貨物運送合同;
- 如果涉及到非運輸服務,則合同為一份提供其他服務合同。
5. 危險品/安全
5.1 危險品
a) 除了下文5.1(b)節表明的情形外,我方不承運任何我方認為是危險品的貨物,也不提供與此有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技術指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物品規定、國際海運危險品(IMDG)法規、歐洲關于國際公路運輸危險品的協議(ADR)及其他適用于危險品運輸或提供其他服務的有關國家或國際規則所具體列明的危險品。
b) 如果貴方已經被授予獲準客戶的身份并且在我方接收運輸貨物之前已收到我方關于授予此項身份的書面通知,我方可以自行決定接受一些危險品在一些國家的運輸或提供其他服務。只有貴方的危險品符合有關規章的規定(參見5.1(a) 節)及我方的要求,我方才會接受對貴方危險品的運輸。關于我方的要求及申請獲準客戶身份程序的詳細規定可以從我方最近的辦事處獲取。在接收貴方的危險品之后,我方將向貴方收取危險品附加費。
5.2 空運貨物安全規定
a) 貴方必須確保并且通過填報貨運單據或通過向我方提交貨物在此證明貴方的運輸貨物不包含ICAO附件17或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關于航空安全的規則所規定的禁運貨物。貴方必須在貨運單據或其他附隨文件中就運輸貨物的內容給我方一個詳細的描述,而且貴方的職責和責任在提交此項信息后并未得到免除。我方承運或操作的運輸貨物可能會接受安全檢查,包括使用X光掃描器,并且貴方同意,貴方的運輸貨物可能被開箱,且貴方運輸貨物的內容在運輸途中可能受到檢查。
b) 貴方應聲明貴方在準備待運的運輸貨物或準備由我們提供其他服務時是在安全場所由可靠人員進行,而且運輸貨物在貴方交付我方或由我方提供其他服務之前的準備、儲藏及運輸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未經授權的干預。
5.3 禁運物品
我方不接受含有禁運物品的運輸貨物。
6. 檢查權
貴方同意,我方或任何政府機構包括海關可在任何時間打開和檢查貴方的運輸貨物。
7. 運輸時間的計算及運輸路線
周末、公共假日和銀行假日以及由海關或其他我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延誤不包括在我方宣傳冊中所提供的門到門運送時間。運輸貴方運輸貨物的運輸路線和方式由我方自行決定。
8. 清關
8.1 貴方在此指定我方僅作為向海關辦理清關手續和使運輸貨物通過海關的代理人,而且貴方在此證實,如果我方分包此項工程,則我方作為為貴方指定海關經紀人辦理清關和進入海關手續的受托人。如果任何海關機構要求額外的文件以確認我方的進出口報關或清關身份,則貴方應負責提供相關文件并承擔相應費用。
8.2 貴方證實,貴方提供的有關運輸貨物進口和出口的陳述和信息都是真實和正確的。貴方知悉,如果貴方提供關于運輸貨物的不真實和欺詐性的陳述,貴方將承擔民事索賠和/或刑事訴訟的風險,懲罰包括沒收和出售運輸貨物。我方可自愿幫助貴方完成有關的海關和其他手續,但我方提供此項幫助完全由貴方單獨承擔風險。貴方同意賠償我方因貴方提供的信息而導致對我方的任何索賠和由此引起的費用支出,而且貴方須承擔并由我方向貴方收取因提供本條款中描述的服務而產生的行政管理費用。
8.3 如果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作出相關行為或貴方和/或接受方無法提供適當文件和/或獲得必要的許可證或許可,則將向貴方或運輸貨物接受方收取我方由此發生的任何關稅、稅款(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適用的增值稅)、罰金、儲藏費用或其他開支。如果我方決定向接受方收取此類費用,而接受方拒絕支付,則貴方同意向我方支付此類費用以及我方相關管理費用與我方發生的額外成本。在我方首次要求時,貴方將為任何關稅、稅款、罰金、儲藏費用或其他任何本條款中列出的費用提供必要的擔保。
8.4 我方將努力加快有關貴方運輸貨物的清關手續,但我方對由于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干預而引起的任何延誤、丟失和損壞概不承擔責任。
9. 不正確的地址和信箱號碼
如果由于貴方提供的地址不正確而使我方不能交付運輸貨物,我方會盡適當努力查證正確的地址。我方會通知貴方地址的改正并且交付或試圖交付運輸貨物到正確地址的相關事宜。如果正確的地址與貨運單據或粘貼于運輸貨物上的標簽上標明的地址不一致,則貴方應承擔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只在有限數量的國家(可在接受承運貴方運輸貨物的飛時達子公司、關聯公司或分公司處獲得該清單)且提供收貨人的電話號碼(固定電話)的情況下我方才接受按郵局信箱號碼交付運輸貨物,而且在我方按信箱號碼首次交付失敗的情況下,貴方須同意我方可將運輸貨物郵寄給收貨人,郵寄證明是我方交付貨物的充分證據。
10. 不能交付和拒收的運輸貨物
當我方不能完成對運輸貨物的交付時,我方會在收貨人地址處留一份通知,說明我方已經試圖交付貨物并告知運輸貨物所在處。如果我方再次試圖交付仍然未能完成或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我方將與貴方聯系并就下一步的適當行動取得貴方的同意。貴方同意支付我方在轉遞、處理或回運該運輸貨物時產生的費用及我方進行第三次或更多次交付而產生的費用(如有)。如果我方第二次嘗試交付運輸貨物之后的30日內并未收到貴方的指示,則貴方同意我方可以銷毀或出售運輸貨物的內容且無須對貴方承擔任何進一步責任。
11. 貴方義務
貴方向我方擔保、聲明和保證:
a) 運輸貨物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和物品數量)已在貨運單據中作出了適當描述;
b) 運輸貨物的內容已在標簽上正確地標明,標簽已被貴方牢固地固定在運輸貨物外表面的顯著位置并能為我方清楚地看到;
c) 包括郵政編碼的收貨人地址全稱已經填寫在貨運單據中;
d) 包括郵政編碼的收貨人地址全稱已經被清楚和準確地填寫在一個地址標簽上,該標簽應被牢固地固定在運輸貨物外表面的顯著位置并能被我方清楚地看到;
e) 運輸貨物的內容已由貴方安全和仔細地準備和包裝以保護其免受包括貨物分類和/或操作程序在內的運輸或我方其他服務提供的正常的風險;
f) 貴方已經申報了正確的運輸貨物重量,而且貴方將提供任何將該運輸貨物裝上我方的運輸車輛或從我方的運輸車輛上卸下而所需的特殊設備;
g) 對任何達到或超過30公斤的物件,貴方已經在其外表面的顯著位置牢固地固定了一個重貨標簽,該標簽能為我方清楚地看到;
h) 運輸貨物的內容不屬于為IATA或ICAO限制的物件并且不是禁運貨物,并且貴方與收貨人均非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禁止我方或貴方與之合法交易的人或組織;
i) 如果是屬于歐盟內的運輸而且是由收貨人向我方支付費用時,貴方的增值稅(VAT)識別號碼及收貨人的增值稅(VAT)識別號碼已經以書面形式正確無誤地告訴我方;
j) 當貴方要求我方向收貨人或第三人收取費用但收貨人或第三人沒有向我方支付時,貴方應在我方將發票送給貴方的7日之內及時償付全部發票金額及有關的行政管理費用;
k) 已遵循所有適用法律與法規;
l) 在由我方跨國界運送的運輸貨物中,貴方已附上與運輸貨物相關的正確商業發票(注明正確的“帳單郵寄”地址以及適用的增值稅號碼、明確無誤的商品描述、以協調制度(“HS”)代碼前六位數字作為代碼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代碼以及正確的運輸貨物重量);
m) 貴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遵守所有與保護個人信息(包括可行的個人信息的加密)有關的公約、指示和法律,以保證在運輸貨物丟失或錯誤交付情形下此類個人信息的安全;
n) 任何運輸貨物的價值不超過25,000歐元。
貴方同意,即使我方因疏忽而接受了違反任何貴方責任的運輸貨物,貴方將賠償我方任何因貴方違反上述任何擔保、聲明和保證而導致的應向貴方或任何其他方支付的成本、損害和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并使我方免除任何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12. 我方責任
12.1 在遵守以下第13條的條件下,我方對應承擔的由于運輸引起的就貴方全部或部分運輸貨物丟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限制如下:
a) 如果對貴方的運輸貨物的運輸全部或部分通過空運進行,而且目的地或轉運地與貨物始發地非同一個國家,則應適用強制適用的《1929年華沙條約》(Warsaw Convention 1929)及《1955年海牙議定書》(Hague Protocol 1955)或《1975年蒙特利爾4號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No. 4 1975)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對其進行的修改。這些國際條約管轄我方的運輸并將我方對運輸貨物的丟失、損害或延誤的責任限于每公斤19特別提款權(約為每公斤20歐元,盡管匯率會有所變化)。
b) 如果對貴方運輸貨物的運輸以公路運輸方式在一個1956年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成員國領土內進行,或目的地或始發地國家是該公約的成員國時,我方對運輸貨物的丟失或損害將受CMR管轄,因此責任限于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約為每公斤10歐元, 盡管匯率會有所變化)。如果貨物運輸延誤,而且貴方能向我方證明受到損失,則我方的責任限于返還貴方就該被延誤部分的運輸貨物向我方所支付的運輸費。
c) 如果上述公約均不適用,且我方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為或未履行職責,對貴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則我方就運輸貨物丟失、損害、錯誤交付、沒有交付對貴方的責任始終僅限于運輸時運輸貨物的的市場價值或維修運輸貨物,或受影響部分所產生的成本,以其中較低金額為準。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不得超過每公斤17歐元且每票運輸貨物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0歐元。如果貨物運輸延誤,而且貴方能向我方證明受到損失,則我方的責任限于返還貴方就該被延誤的運輸貨物或其部分向我方所支付的運輸費。
12.2 在遵守以下第13條的條件下,如果我方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為或未履行職責,對貴方就其他服務應承擔相關責任,則我方就一起或同一次損害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對貴方的責任始終以10,000歐元為限;或在運輸貨物丟失或損害的情形下,以運輸貨物的市場價值或維修運輸貨物或其受影響部分所產生的成本中較低金額為準。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不得超過每公斤3.40歐元且每一起或一系列相關的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0歐元。
13. 責任免除
13.1 我方對任何收入、利潤、市場、聲譽、客戶、用途或機會損失不承擔責任(即使我方知道會產生這樣的損害或損失亦如此),且對任何間接的、偶發的、特殊的或繼發性的損害或損失亦不承擔責任,而不論該等損害或損失因何發生,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為或未履行職責。
13.2 若我方由于以下原因未履行對貴方的任何義務,我方不承擔責任:
a) 非我方所能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自然災害,包括地震、臺風、風暴、洪水、火災、疾病、霧、雪或霜凍;
-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戰爭、事故、人民公敵行為、罷工、禁運、空襲、地區沖突或民眾暴動;
- 國家或地區航空或陸路運輸網被擾亂、運輸方式或機械設備的機械故障;
- 運輸貨物的潛在缺陷或固有缺陷;
- 第三方犯罪行為,如盜竊與縱火。
b) 貴方的行為或疏忽,或第三方的行為或疏忽, 例如:
- 貴方違反(或任何其他對運輸貨物主張利益的人導致貴方違反)按照本條款應承擔的義務,特別是按照第11條規定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 海關、航空公司、航空港或政府官員的行為或疏忽。
c) 運輸貨物包含任何禁運貨物,即使我方由于錯誤而接收了這樣的物件。
13.3 我方非普通承運人,我方不接受任何普通承運人的責任。在正常情況下,我方不接受發送自或發送至住宅地址的運輸貨物的運輸。
14. 貴重物品
如珍貴寶石、珍貴金屬、珠寶、錢、可流通票據、未包裝的家具、玻璃器皿或陶瓷、藝術品、古董等貴重物品以及包括護照、招標函、股票和期權證等重要文件不應通過我方的運輸網絡運送, 因為我方的網絡涉及機械裝卸和自動分撿設備的使用以及多次上下運輸車輛的轉運,可能會導致損失和/或損害。如貴方仍然通過我方的網絡遞送系統運輸,或促使我方通過我方的網絡遞送系統運輸此類物品,則風險由貴方承擔。
15. 對國際運輸貨物的增加責任限額
15.1 貴方可以通過與我方訂立相關協議,對貴方交運的國際運輸貨物(非文件類運輸貨物)的毀損或滅失購買國際貨物運輸的增加責任限額選擇(ITLL)。
15.2 在貴方按現行的價格表向我方支付關于ITLL的費用后,我方將把對10公斤及10公斤以上運輸貨物的丟失或損害責任限額增加到每公斤45歐元,對10公斤以下運輸貨物的責任限額增加到每票運輸貨物450歐元,其前提是無論何時我方提供和接受的最大責任限額為每票運輸貨物25,000歐元。
15.3 ITLL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a) 我方責任已為本條款規定所免除;
b) 貴方與飛時達快遞間不存在關于增加責任限額的相關協議;和/或
c) 貴方未向我方支付購買我方責任增加限額的款項。
15.4 為避免疑問,ITLL不包含間接性損失(參見上文13.1款)或運輸延誤或因為貴方違反按照本條款所應承擔的義務而導致的損失。
15.5 ITLL不適用于其他服務或貴重寶石、貴重金屬、筆記本電腦、等離子或液晶屏幕、珠寶、貨幣、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重要文件(例如:護照、標書、報價單或股票與期權證)或任何膠卷、磁帶、磁盤、記憶卡或任何此類其他數據或影像承載物品。如果您確實希望運輸此類物品,我方建議貴方安排保險事宜。
16. 高額責任
16.1 貴方可通過支付相應的費用,在運單上聲明運輸貨物(非文件類物品)的價值(該聲明價值超過第12條所設定限額而不高于每票25,000歐元)(“高額責任”)。聲明必須通過填寫運單上的相應欄目并支付相應費用來作出。對證實發生的運輸貨物的毀損、滅失之賠償的主張可在前述聲明價值總金額的范圍內提出。本高額責任并不適用于貴重寶石、貴重金屬、筆記本電腦、等離子和液晶屏幕、珠寶、貨幣、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文件(16.2款所述的重置成本除外)或任何膠卷、磁帶、磁盤、記憶卡或任何此類其他數據或影像承載物品。如果您確實希望運輸此類物品,我方建議貴方安排保險事宜。
16.2 貴方可通過填寫運單上的相應欄目并支付相應費用向我方對貴方交運文件的的重置、重制、重開或重印成本(包括原材料(如紙張)加合理勞動力成本)選擇高額責任。對證實發生的貴方交運文件的毀損、滅失之賠償的主張可在每票500歐元的最高限額范圍內提出。該等高額責任的選擇僅適用于接受貴方交運物品的飛時達子公司、關聯公司、分公司的網站上所列明的文件。
16.3 上述高額責任的選擇(16.1和16.2)(i) 不賠償間接性損失(參見上文13.1款)或運輸延誤或因為貴方違反按照本條款所應承擔的義務而導致的損失,(ii)不適用非運輸服務,及(iii) 不適用于某些國家。有關這些國家的名單,及/或有關高額責任的條件的詳情,請聯系我方客戶服務中心或登陸接受貴方交運運輸貨物的飛時達子公司、關聯公司、分公司的網站查詢。
17. 第三方提出的索賠
貴方向我方承諾,貴方不會許可任何其他與運輸貨物有利益關系的人提出對我方的索賠或訴訟,即使我方存在疏忽大意或未能履行職責。如果此類索賠或訴訟被提出,則貴方應向我方保證承擔此索賠或訴訟后果并支付我方應訴和抗辯該索賠或訴訟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18. 索賠程序
如果貴方希望對遭受損失、損壞或延期的運輸貨物或其他損壞提出索賠,則貴方必須遵循任何適用公約,且貴方必須遵循以下程序,否則我方保留拒絕接受索賠的權利:
a) 貴方必須在運輸貨物被交付后的21天內或在運輸貨物應該被交付的21天內或涉及到其他服務的則在貴方應當合理意識到該損失、損壞或延誤之日起21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方關于運輸貨物的損失、損壞或延誤,然后在下一個21天內將關于運輸貨物的有關信息和/或運輸貨物所遭受的損失、損壞或延誤以索賠文件的形式發給我方。除非我方已收到所有費用且貴方無權從費用中抵扣索賠金額,否則我方無義務處理任何索賠。
b) 我方將假定運輸貨物是在完好無損的狀態下交付的,除非收貨人接受運輸貨物時在我方的交付記錄上注明貨物遭受的損害。為了使我方考慮對貴方所遭受損害的索賠,貴方必須使我方能夠對運輸貨物的內容和原始包裝進行檢查;
c) 除非任何適用公約和/或法律另行規定,貴方對我方提出索賠的權利應視為取消,除非在運輸貨物交付日期或運輸貨物應當交付的日期或運輸結束日期起1年內,或涉及到其他服務的則在貴方應當合理意識到該損失、損壞或延誤之日起1年內,提交法院開展訴訟程序。
d) 如果我方接受了貴方部分或全部索賠,貴方應向我方保證貴方的保險公司或任何與運輸貨物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已放棄其通過代位權或其他權利而享有的一切權利、補救或救濟。
e) 自貴方通知我方未收到運輸貨物之日起至少30日后,該運輸貨物才應被視為丟失。經我方書面同意,可縮短該期限。
19. 費率和支付
19.1 貴方同意在我方出具發票日起的7天內向我方支付運輸貨物在貨運單據/合同上載明的區間內運輸或我方提供其他服務的費用,以及任何相關的增值稅。如貴方在收到發票后7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貴方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我方收取的費用按照我方現行費率卡或相關合同中適用于貴方運輸貨物的費率進行計算。如我方對貴方申報的重量和/或體積和/或物品數量有異議,我方可以對重量和/或體積和/或物品數量進行重新測量,貴方同意以我方重新測量的重量和/或體積和/或物品數量作為計價的依據。按照慣例,所有進口稅、增值稅及其他由目的地國家對運輸運輸貨物所征收的費用應由收貨人在運輸貨物交付時向我方支付。如果收貨人拒絕支付,則貴方同意在我方通知貴方關于收貨人拒絕支付后的7天內向我方支付這些費用的全部金額。貴方同意,我方可按高出歐洲中央銀行基本利率6%的利率,收取自發票日期起7日內未支付的所有發票的利息。貴方同意,向我方支付自發票日期起7日內未支付發票的合理收款成本。
19.2 我方的費率卡可向我方在運輸貨物開票地國家的任何辦事處索取。我方按運輸貨物的實際重量或體積重量(以較大者為準)收取運輸費。體積重量按照我方費率卡中的體積轉換公式計算。
19.3 我方的現行費率卡所載明的門到門運輸費率包含提供簡單的海關清關手續費,如果需要耗費過多時間完成海關清關工作以使我方將運輸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則我方保留收取額外行政管理費的權利。收取額外費用可能適用于一些國家存在極為復雜的清關程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貨物需要:
(i) 正式通關涉及三個以上不同種類的商品;
(II) 海關擔保或需要在交付貨物時出具海關擔保;
(III) 臨時進口設施;
(IV) 清關涉及海關之外的另一政府部門。
在某些國家,我方可能代表進口商預先支付進口關稅、稅金、罰金或提供擔保。當我方提供這些服務時,我方會向收貨人收取當地的行政管理費,如果收貨人不支付時貴方應負責支付這一費用。
19.4 貴方可給予我方特殊的開票指示,或與運輸貨物的收貨人或另外的第三方協商同意由收貨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支付我方運輸費和/或任何關稅、稅款、罰金、保證金、稅額、費用、附加費用與罰款。如果收貨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拒絕向我方支付貨物運輸費或償付我方上述相關費用,則貴方同意在我方給予貴方關于收貨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拒絕支付的通知后七天內向我方支付這些金額。
19.5 我方發票并不包括交付憑證(POD)副本(貴方同意可通過數碼或電子形式有效獲得或授予)或任何其他附加文件。
19.6 我方發票必須以發票中所述貨幣支付或按我方提供的匯率換算成本地貨幣進行支付。
19.7 關于我方可能提供、貴方可能選擇的保證遞送時間的產品,如果我方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交付貴方運輸貨物,且我方無法交付并非由13.2款中列出的任何事件所引起,且貴方按照第18條的規定通知我方,則我方將向貴方收取實際交付服務(例如中午前)的費用,而非我方服務報價中的價格(例如9點前)。
19.8 我方對擁有的所有貴方的運輸貨物持有一般留置權,即我方享有銷售貨物并保留銷售收益以結清貴方拖欠我方金額的權利。
19.9 貴方應負責支付由于運輸、其他服務和所有包括貨運單據在內的文件可能產生的所有關稅、稅金以及費用,包括印花稅。
20 貴方關于雇員的免責
貴方同意保證賠償我方并使我方免除所有直接或間接產生于對貴方任何雇員、或貴方以前的雇員、或貴方任何供應方或以前供應方的雇員、或任何第三方雇員被裁減后選擇性的重新雇傭或調動的費用索賠責任和任何性質的要求,這些責任和要求可以以任何方式產生于貴方與我方之間的商業關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歐共體所獲權利指令(European Community Acquired Rights Directive(77/187/EEC及2001/23/EC指令對其的修改))或對該指令的國家執行立法或按照其他應適用的勞工立法而產生的責任。
21 適用法律和爭議管轄權
21.1 如果任何條款被宣告無效和不能執行,則這一決定不影響本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繼續生效。
21.2 除非任何適用的公約另有規定,由本合同引發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應接受承運貴方運輸貨物或提供其他服務的飛時達子公司、關聯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國的法律與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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