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程以中國民航部門批復的時刻為準-海運費
第三章 補貼資金治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航空貨運發展,支撐自由貿易港建設,省政府決定設立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資金(簡稱補貼資金)。為規范補貼資金治理,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遵循誠信申請、公然受理、公平對等的原則,確保補貼資金達到促進海南航空貨運發展的目的。
(一)航班量、貨運量、集貨增量以海口美蘭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三亞鳳凰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博鰲機場治理有限公司統計數據為準。
(一)境內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標準
2.使用50噸>最大業載≥1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2.4萬元/班;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補貼3.6萬元/班。
(二)申請集貨增量補貼的貨運代理企業應當與航空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同一貨運量由多家企業開展航空貨運代理業務時,只計進與機場貨站終極進行交易的貨運代理企業。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按進出港貨運量,給予貨運量補貼。補貼標準:境內全貨機航線單個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補貼0.4元/公斤;單個航程2小時以上的,補貼0.6元/公斤。境外全貨機航線單個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補貼0.7元/公斤;單個航程2小時以上、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0.9元/公斤;單個航程4小時以上的,補貼1.1元/公斤。
省交通運輸廳定期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實際情況,對補貼效果不明顯的全貨機航線,研究采取幫助企業改善航線運營狀況、督促企業整改、暫停補貼等措施,推動補貼資金績效的提升。
(四)進港、出港貨運量均為0以及使用10噸>最大業載機型的航線航班,不計進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
(二)境外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標準
第七條 貨運代理企業集貨增量補貼標準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十條 補貼結算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補貼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各單位申請補貼資金的材料,撥付補貼資金,跟蹤評價補貼資金績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申請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三)執行率>80%的按補貼標準計算航班補貼;50%<執行率≤80%的按補貼標準乘以實際執行率計算航班補貼;執行率≤50%的不予補貼。執行率計算方法為結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實際執行不少于1班周數占結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總周數比例(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停航的時間在計算時扣除),總周數不足26周的按26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