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降低對合同的影響與應對措施研究(上)-上海機場
一、引言
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財政部分別從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起下調增值稅稅率。2018年5月1日起將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6%、10%。2019年4月1日起,又將增值稅稅率分別由16%、10%下降到13%、9%。
隨著國家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民航業已經全面實施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稅率的下調對航空公司、租賃公司、機場等企業都有較大的影響。
降低增值稅稅率,對于社會當然是有利的。但是,對于航企正在執行的合同,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于交易雙方利益的影響,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交易中的買方和賣方都是有利的。有人認為,因增值稅稅率的降低,稅改前以含增值稅價格為標的簽訂的合同,在稅改后對銷售方而言獲利多些,對購進方而言獲利要少些。
筆者認為,對于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航企,對于稅率降低前簽訂的合同,無論是采用含稅價格還是采用不含稅價格作為合同價格,增值稅稅率降低后,如果繼續執行原價格,都是交易中的賣方受益,買方受損,賣方受益額等于買方受損額,用含稅價格簽訂的合同比不含稅價格簽訂的合同對交易雙方的影響更大。
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和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明確指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稅,按照三檔并兩檔方向調整稅率水平。按照這一施政方向,增值稅稅率還要大幅度降低,對交易雙方的影響就更大,尤其是持續時間較長的連續性交易。
既然增值稅稅率降低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失衡,那么是否應當調整交易價格,以讓買賣雙方的利益恢復平衡?法律依據是什么?價格調整的方法如何確定?這些問題是本文要研究的內容。
本文試分析增值稅稅率降低對航企的影響,為交易價格調整尋找法律基礎,涉及交易價格隨增值稅稅率降低進行調整的原則、方法,推導價格調整的數學模型,求教于各位專家。
二、基本分析框架
根據會計準則,利潤=收入-成本費用。企業經營的目標是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費用,以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我們分析稅率變化對企業的影響,最終要分析稅率變化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對于合同的雙方來說,銷售價款計入賣方的收入,購買價款計入買方的成本費用。此處的銷售價款、購買價款都是不含增值稅等價外稅的。文本分析稅率變化對一個合同雙方的影響,采用通常的研究方法,即假定買方或者賣方的其他收入、成本費用都固定不變,只分析稅率變化對某一個合同項下賣方的收入、買方的成本費用的影響。通過對成本、費用變化的分析來判斷對利潤的影響。
在賣方其他項目的收入、成本都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增加,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賣方利潤增加;反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減少,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賣方利潤減少;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不變,則稅率變化對賣方利潤沒有影響。
在買方其他項目的收入、成本都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增加,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買方利潤減少;反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減少,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買方利潤增加;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不變,則稅率變化對買方利潤沒有影響。
三、使用不含稅價格簽訂合同的交易
在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下,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因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因此增值稅稅率變化對作為賣方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影響。對作為買方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也比較容易分析:含稅交易價格提高,買方利益受損;含稅交易價格降低,買方受益;含稅交易價格不變,買方利益不變。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影響就比較復雜了,本文以下分析都是針對一般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活動。
由于我國稅收長期實行價內稅制度的特點,在我國的市場交易傳統中,長期使用含稅價格作為合同價格,使用不含稅價格作為合同價格的交易較少。但是,采用不含稅價格作為合同價格的交易具有經濟關系簡單的特點,比較容易看到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交易雙方的影響,在分析這類交易的基礎上再分析增值稅稅率變化對采用含稅價格作為合同價格的交易雙方的影響,結果會更加清晰。
(一)不考慮附加稅費的影響
根據會計法和增值稅法規定,增值稅是價外稅,賣方按照不含稅銷售價格確認銷售收入,買方按照不含稅價格確認成本費用。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計入銷售收入,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也不計入成本費用(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成本費用)。所以在不含稅價格不變且進項稅額可抵扣的情況下,增值稅稅率的變動,既不會影響賣方的銷售收入,也不會影響買方的成本費用。因此,在買方和賣方其他項下的收入、成本費用都固定不變的情況下,稅率變化對買方和賣方的利潤都不產生影響。
上一篇 韓國航空公司出手抵制 赴日乘客一個月少了7萬人-上海機場
下一篇 一周連開三條國際航線!圓通航空按下“快進鍵”-上海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