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22年航運改革法》解讀及對我國的鑒戒意義
3.中國遠洋運輸(團體)總公司編譯,《美國航運法規選編》
時間進進到20世紀90年代,冷戰結束,美國單極獨霸全球,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貨主利益國。美國在國際航運市場監管中的不足開始暴露出來。《1984年航運法》中明確的運價報備和合同治理制度,從維護托運人利益變成了制約托運人的掣肘,從而對美國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當時的美國民主黨政治家以為政府對國際航運干預過多,需要修訂法律以便解放市場、進步效率。在這種背景下,《1998年航運改革法》應運而生。
一、需要厘清的幾個題目
上述三大航運治理機構依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為美國形成一套非常全面的航運治理體制打下了良好基礎。
6.胡正良主編,《航運法專題研究》
然而,以筆者囿見,國內系統梳理和研究美國航運立法的文獻幾乎全部都翻譯成“航運”,如在原中國遠洋運輸(團體)總公司編譯《美國航運法規選編》(2001年)中,即對《美國法典》第46卷“shipping”譯為“航運”。此后,在國際航運治理職員培訓教材編寫委員會編《國際航運政策與法規》(2001年),於世成、胡正良、郟丙貴著《美國航運政策、法律與治理體制研究》(2008年),李光春著《航運法研究》(2016年),蔡莉妍著《國際航運競爭法律規制研究》(2020年)等著作中,亦稱為“航運法”或者“航運改革法”。如此看來,“航運”一詞已成國內對美國相關航運立法的習稱,且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引起重大誤解。綜上,筆者在本文中沿用該種叫法,稱《2022年航運改革法》,簡稱為“OSRA 2022”。
1.中國“航運法”缺位
(四)結論
鑒于OSRA 2022剛剛被通過和簽署,國內學者對該法尚無法進行全面、系統的學術性研究,因而也不可能有文獻誕生。但依照目前國內相關媒體的報道和業內人士的解讀文章來看,對該法的名稱翻譯兼有“航運改革法”、“海運改革法”和“遠洋運輸改革法”等。
1.交通部海運治理局
(3)對秘密提交的服務合同和無船承運人(NVOCC)的服務協議進行維護和審查,以防止對航運產生不利影響;
(一)《1916年航運法》
8.蔡莉妍著,《國際航運競爭法律規制研究》
(二)治理體制上的鑒戒意義
五、對我國的鑒戒意義
(10)確保郵輪公司對旅客的人身傷亡以及無法正常航行等情況負賠償責任;等。
2.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網站,About the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隨著美國經濟快速發展,其對外貿易份額逐年進步,觸發了美國對全球擴張的戰略需求。同時,《1916年航運法》逐漸被發現存在若干缺陷,如協議報備流程冗長、有關規定過于原則和模糊及一些反壟中斷法律適用中的沖突題目。這些題目導致美國利益受損。因而美國開始全面修訂《1916年航運法》,并制定了《1984年航運法》。
(2)開展對外經貿活動的美國承運人以及托運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維護;
《1998年航運改革法》的立法初衷和價值取向發生明顯轉變,主要體現在:更夸大依靠市場競爭實現生產效率進步,改革了服務合同、運價、反壟中斷寬免和“受控承運人”等多項制度,同時加強了對外國航運公司和航運制度的控制。
三、美國國際航運治理體制
關于美國對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公然的目的,FMC曾在其報告中表示,運價備案機制,在開放式班輪公會環境下,可進步市場效率,提供確保承運人同等對待托運人的實用方法,并保證承運人之間公平公道競爭。
(6)為應對外國政府行為或貿易慣例對美國對外貿易運輸所造成的不利條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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